案例评析 | “饿了么”诉“饿了吗”不正当竞争

简介: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第一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公司以饿为名称登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拉扎斯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于2008年成立了饥饿生活平台,主要从事在线外卖、新零售、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拉扎斯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在2016年12月23日注册成立了一家名为饥饿的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企业(以下简称饥饿的公司),其营业执照注册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等。拉扎斯公司会饿吗?公司起诉法院,要求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总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5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 审理后认为(2019京0105民初27107号),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第一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为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本案涉及的一系列商标(如10709381号饿了么文字商标,批准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安装计算机软件,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第12598587号饿了么网上订餐及图组合商标,批准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厅预订;第12756386号饿了么文字商标,批准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5类:营销、为他人销售等。;第146627号饿了么文字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项目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等。)先注册,而饿了吗?与拉扎斯的注册商标相比,公司的名称饿了吗?字形、发音和含义都非常相似,应该认定为类似的标志。饿了吗?公司会以拉扎斯的注册商标为饿了吗?作为其品牌注册企业名称,与餐饮公司的主观恶意度密切相关,虽然拉扎斯的餐饮平台和餐饮公司不正当竞争,客观上容易产生不正当的混淆。通过拉扎斯及其关联公司多年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公司成立时在餐饮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公司法定代表人单立军同时注册了大量公司,包括使用其他知名标志,但没有合理解释行为,饿公司报告上述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其注册行为有明显的攀登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 (2017)京0108民初46569号案件中,一般公众误认饿了吗?公司是饿了吗?外卖订购平台的运营商。综上所述,饿了吗?公司以饿了吗?为其品牌注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而且,无论公司饿了还是饿了,都很难避免相关公众造成的混淆和误解。所以拉扎斯要求饿了吗?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 给予支持。案件证据不能证明公司实际开展了业务活动,命令公司改变企业名称足以阻止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拉扎斯公司饿了吗?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 ** 不再处理了。如果公司饿了,拉扎斯不会造成实际损失。因此,拉扎斯要求饿了吗?该公司缺乏赔偿经济损失的依据,朝阳 ** 不支持。** 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和相关性的原则给予支持。最后,朝阳 ** 饿了吗?公司赔偿拉扎斯公司合理费用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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